失业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公室认定为享受丧劳特困重点帮助对象的,女性在45至50周岁、男性在50至60周岁期间的,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可办理退职;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其中,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手续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