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应该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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