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月,携带《劳动手册》和医疗费单据,到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对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费用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给予70%的补贴。如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可以申请适当增加。
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而致病、致伤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