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也就是说,单位必须在孩子满一周岁之后,才能依据有关规定来处理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