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拟承接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无《核准证书》的本市技防从业单位、外省市从业单位应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承诺书》(仅对被允许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有效),并符合以下关条件的,可承接三级技防工程。(一)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三)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技防管理部门核发或认可的三级(含)以上资质证明;(四)提供相关文件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技防工程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本单位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以及连续1年(含)以上的“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外省市从业单位还应递交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的措施(包括本单位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建设单位、本单位及本市持有与该工程级别相对应《核准证书》从业单位三方工程保质期限内维护保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还。
    2、需办理的手续
    从业单位在技防工程合同委托生效后,应提出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申请。申请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时,从业单位应向技防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核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或《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承诺书》原件; 
    (2)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4)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5)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分(县)局技防办自接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从业单位以及技术专家召开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 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后,由评审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评审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申请评审。工程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三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可参照上述程序简化进行。
    2、办事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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