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年度核准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在接到报修后,一般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偏远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排除故障;对现场一时无法修复的技防设施,应在24小时内临时替换相应设备,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安防工程从业资质转借他人使用;按规定要求申报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不得人为“拆分”安防工程,不“转包”、“分包”安防工程。
    3、严格按照通过评审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必须变更的,上报技防管理部门重新审定;通过竣工验收后,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用途及产品型号,文本资料归档符合规范要求。
    4、在安防工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持有有效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无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
    5、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竣工验收的安防工程、在本市从事维护保养的安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部队、本市政法系统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
    6、申报材料情况属实,无弄虚作假。
    7、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30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00万元(三级从业单位)。
    8、应有不少于6名(一级从业单位)、4名(二级从业单位)、2名(三级从业单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二、需办理的手续
    1、每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市局技防办负责对一、二级从业单位,各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从业单位(以从业单位办公所在地为准),开展年度核准工作。
    2、从业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年度核准申请表》,将填妥的《申请表》(附电子文档)及下列文件资料按管辖原则分别报送市局技防办或分县局技防办(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本年度通过竣工验收的所有安防工程(其中包括本市城市街面监控系统、司法系统安防工程、部队内部安防工程、维护保养工程、外省市安防工程等)的《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无《评审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安防工程项目还应提供《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复印件、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工程合同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单位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以及连续1年(含)以上的“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市局技防办和分县局技防办应根据年度核准条件对申请年度核准的从业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
    (1)通过核准或降级并换发低级别《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由市局或分县局技防办在其持有的《核准证书》正、副本上粘贴核准标记,同时加盖核准“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审验章”后,发还《核准证书》;
    (2)凡与规定的核准条件不符的从业单位,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或本年度从业业绩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等处理。
    (3)从业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申请申请的,其已经取得的《核准证书》取得的《核准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
    2、办事时限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于次年一月底前作出年度核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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