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登记内容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应具备的条件

  持有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中任何一项或几项变动的,应及时办理《核准证书》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2、需办理的手续

  从业单位应向企业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填写《变更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分、县局技防办在收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向从业单位换发《核准证书》。

  2、办事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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