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二轮摩托车消音器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拆除或改装消音器的,其安全技术标准已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附录 H6)中“排气管、消音器应齐全、固定可靠、无破损、无漏气现象”的要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实施处罚。有条件对二轮摩托车进行噪声测定的,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的环保要求进行测定,驾驶人耳旁噪声音级大于90dB(A)的,应当依上述依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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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