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有准驾车型为“A、B、N、P”的,或者持有新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从驾驶证上注明的初次领证日起十五天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机动车驾驶证管辖地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提交区(县)级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