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年限一般有什么依据?专项资金与专款有何区别?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部门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法[1999]65号)规定了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当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不等同于报废年限。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主要是能否继续使用,另外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除了如汽车等资产国家规定有强制报废年限外,对其他的固定资产没有指定的报废年限。二、从字面意思来看,"专项资金"和"专款"分别是指:"用于特定的某个项目的资金"和"指定只能用于某项事务的款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是特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和"专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专项资金中的款项亦可称为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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