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1]130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采取同步审计,即国有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告时,必须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此外,《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也要求:“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企业集团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收费情况等。”“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次年4月20日前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和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报送审计报告。”(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