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公司(简称甲公司),承揽了一工程项目,委托乙公司代理采购材料,并与乙公司签订了《代采购协议书》。甲公司材料已验收入库,乙公司凭采购材料的发票(不同的供货单位)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甲公司支票签发给了乙公司。请问,对于甲公司来讲,购货发票和支票接受单位不一致可以吗?这样的业务合规、合法吗?

  一般来说,购货发票与支票的接受单位应当一致。咨询中所提及的情况属于代购货物性质,一般应是乙公司在采购材料时要求不同的供货单位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并由乙公司将这些发票转交给甲公司,同时乙公司按发票与甲公司结算货款,甲公司将由乙公司代垫的采购款支付给乙公司,这样就产生了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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