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白条”只是一般的俗称。关于原始凭证的要求,请参见财政部1996年6月17日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五点等规定。对已入帐的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建议可参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处理;并视其对损益的不同情况,依据财政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作出处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