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来沪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验证手续。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或者复验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婚育证明》。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查验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查验完毕。验证合格的,在《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加盖验证合格章,并注明查验日期;验证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补办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注明情况。
  
  验证合格的来沪人员,应当每年办理一次复验手续。来沪人员应当于初次查验或者前次复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办理《婚育证明》复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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