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规定,对购买成本公有住房 者给予以下优惠:(1)享受工龄优惠;(2)享受住房补贴;(3)缴房产税、契税并免征地租;(4)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2)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2)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3)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4)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5)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