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同时,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药品是否获准生产的审核内容之一,一经核准,不得擅自变更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