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食品禁止在集市销售?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3)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
  (5)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6)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
  (7)腐烂、削皮的瓜果;
  (8)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9)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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