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在集市经营食品必须遵守: (1)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2)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检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 (3)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4)在当年11月至次年4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5月至10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