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环境污染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仲裁法》规定,可以通过下列四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自行协商。即受害人直接找到加害方,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交换意见,澄清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这种方式因缺乏国家强制力的约束,不能排除少数加害方无视法律、无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意推诿、虚与敷衍、逃避责任的情况。因此,在自行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及时采取其他方式。 (2)请求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提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依法进行调解处理。 (3)提交仲裁。即双方当事人经共同协商,订立申请仲裁协议,自愿将问题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居中调解,作出裁决处理。这种裁决具有准司法的强制执行力,是一种及时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4)提起诉讼。即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这种诉讼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最终的方式。受害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