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纂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