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仓库; (2)医院、学校、宾馆、饭店; (3)古建筑、近代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展销活动场所; (5)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体育场馆; (6)车站、码头、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