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