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下列占用道路危害或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1)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2)设点擦洗或者维修车辆;(3)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标志、标牌。 对在道路上倾倒垃圾、工程渣土;设点擦洗或维修机动车辆;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标志、标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向道路上倾倒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驾驶员,可以处以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