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行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则:(1)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2)不准两辆以上共载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