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有: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2)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