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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