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产期享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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