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