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也就是禁止给妇女安排的工种或者岗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震动的工作; (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