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上一年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按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乘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最低120元,最高为2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