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暂停和停止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1)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3)应征服兵役;(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5)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职业介绍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或就业培训机会。发生暂停领取的情形,失业人员应及时通知职业介绍部门,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起暂停发放,但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将予以保留。如果失业人员不通知职业介绍部门又不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因上述第5种情形被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自动放弃处理。暂停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要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必须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3)移居境外并已注销上海常住户口;(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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