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7月起,本市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1~12个月付标准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满1年不满10年
<35≥ 35297元 280元 满10年不满15年<35≥35 324元
280元 满15年不满20年<40≥40 351元 281元 满20年不满25年<45≥45
378元 303元 满25年不满30年<50≥50 405元
324元 30年以上 不论年龄 32元
3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