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可以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被单位退工的人员应在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3周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和1寸报名照2张,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因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也按上述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