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按照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