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责是:(1)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2)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情况;(3)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4)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第8条第1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该《条例》第8条第2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