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