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