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