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呈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当出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