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