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失效,当事人对失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