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据此,可以理解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