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安装高度,但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居民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的高度,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上述规定高度的,应当与周围居民协商解决,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规定的距离。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统一安装位置,符合市容要求。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的,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使用空调设备,应当避免噪声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空调设备噪声污染的,必须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