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由此可见,公民在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证邻居的房屋能正常通风、采光。如果所建的房屋影响了邻居房屋的通风、采光的权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邻居房屋的通风、采光并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