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的共同任务是: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护法,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促进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确保社会秩序、生产和工作秩序、教育和科研秩序、人民的生活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共有原则是: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辩论、两审终审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则。 由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各自处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其具体任务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国三种不同的诉讼法有其特有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 (1)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辩护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法律的原则; (8)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1)调解原则;(2)平等原则;(3)处分原则;(4)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 (1)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3)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