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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吸引微电子紧缺人才工作意见


  文号:沪府发[2000]44号发布日期:2000-9-9 城市信息化是本市当前和“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为了把上海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一步发挥和调动信息产业中微电子紧缺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本市微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吸引微电子紧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微电子紧缺人才(以下统称紧缺人才),主要是指从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工艺、测试、封装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本市微电子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紧缺人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得到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
  三、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紧缺人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用人单位公派紧缺人才出国培训、进修,可以向市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经费资助。市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训、进修项目的情况,优先给予全额或者部分经费资助。
  五、用人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紧缺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的紧缺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可以不受分居时间的限制,予以优先调(迁)沪。
  六、由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优先纳入本市紧缺人才培训工程,形成培养、储备、推荐与使用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新机制。
  七、鼓励用人单位推行紧缺人才股份期权制,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获得股权收益。
  八、用人单位要注重通过项目公开招标等形式,让紧缺人才领衔承担重要项目的科研任务。
  九、对紧缺人才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参照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住房基金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住房补贴或者购房贴息等形式,优先解决紧缺人才的住房困难。
  十一、由用人单位与紧缺人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约定服务期限、培训、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紧缺人才侵犯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因违反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经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与紧缺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
  十二、市外经贸委要按照《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从事紧缺人才外派业务的指导,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外派业务。
  本意见有关吸引紧缺人才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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