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修订情况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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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根据市政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制订印发《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沪发改规范〔2019〕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该文件于2024年5月1日到期。根据工作安排,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形成了修订后的《工作指引》。本次修订在延续文件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应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国家和本市最新政策要求等对文件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优化调整。同时,突出安全底线要求,补充市消防救援总队作为联合发文单位,进一步加强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确保设施安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1.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部门职责表述进行调整。根据2020年机构改革后确定的三定方案及最新分工,调整住房建设、消防、应急部门职责,在路径二的办理流程第二点(项目评估)中,消防及房屋结构安全职责分工调整为“住房建设部门主要就房屋结构安全等提出意见,并落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部门主要就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消防安全条件和管理、建筑周边环境对养老设施消防安全的影响提出意见”。同时,从坚守安全底线、加强火灾预防等角度考虑,补充市消防救援总队作为联合发文单位。

  2.结合最新政策文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完善。对照城市更新最新政策文件,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对路径一相关表述进行了优化完善,将办理流程第三点中的“组织实施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政府批准。编制更新实施计划,按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同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调整为“组织实施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区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区政府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推进规划完善工作”。同时,在保障措施第1条,将“按照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办法及养老设施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调整为“按照《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具体实践,对有关表述进行修改。鉴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上位依据未对利用存量资源设置养老院等长期住养型服务机构进行限制,结合近年各区实际案例情况,本次修订删除“不宜作为养老院等长期住养型服务机构”表述。同时,为确保改建行为符合规范要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在路径二中,将“可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养老服务”调整为“可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兴办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4.坚守安全底线原则,增加一条综合监管措施。结合部门意见,从规范日常运营和加强监管等角度出发,在保障措施部分,新增一条“利用存量资源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在日常运营中应严格执行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应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监管属地责任。民政、住房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运营、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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