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率先试、出经验,要探索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来谋划设计改革,加强重大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在临港新片区扩大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建设单位做出承诺、自主建设、依法履责、兑现承诺的创新流程,探索政府制定标准、跨前服务、过程监管、兑现复核的管理模式。进一步聚焦项目视角,深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和流程再造,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全力打造临港新片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扩大试点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效,试点将《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扩大至企业投资项目和财力投资项目,除《实施方案》的17条试点事项外,进一步增加了进驻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的28条试点事项(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相关审批事项不纳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项目准入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制定发布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附件2),负面清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单位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准入。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可申请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审批审查中心组织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异议的项目,报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改领导小组)审议,并线上向建设单位反馈结果。财力投资项目在完成立项并取得概算批复后可申请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审批审查中心组织办公室(审计室)、发展改革处、财政处、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异议的项目,报工改领导小组审议,并线上向建设单位反馈结果。
(二)编制扩大试点事项的承诺书。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扩充事项的承诺书格式文本,作为建设单位申报承诺制试点和遵守监管要求的约束性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将原先在审批和验收过程中的审查依据、审查要素、审查标准等内容在承诺书中集中明确,并说明承诺事项的实施时限、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相关要求。承诺书格式文本根据需要动态更新和发布。
(三)深化标准地管理制度。临港新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综合指标体系等,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并定期调整更新。制定标准地管理办法,细化标准地出让流程,明确建设单位承诺标准及违约责任,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四)优化建设组织模式。临港新片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处牵头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在承诺制试点项目中的应用。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参建单位对建筑活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执业资格终身负责制,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五)加强全程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等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分类监管,整合监管力量,调整检查力度,提高监管精准度,减少和消除重复监管和重复检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若涉及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结果。
(六)建立全程服务协作机制。针对承诺制改革事项所涉及的专业内容、技术标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等内容,审批审查中心为建设单位提供政策和专业技术的事前咨询服务,提高建设单位参与承诺制改革的积极度和满意度。充分发挥审批审查中心的一体化服务机制,依托窗口事务官积极对接建设单位在改革过程中的需求,一对一定制最优操作方案,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工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工作;审批审查中心负责承诺制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为建设单位提供线上线下全流程跟踪服务;各项目推进牵头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跟进和指导,并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二)健全配套机制。对试点项目不断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信用评价、项目进度纳统、财力项目审计等相关配套机制,构建各类风险防御体系,从源头上有效规避风险,确保各项承诺制事项顺利落地。如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仍需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各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单位已在承诺制试点中提交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三)做好工作衔接。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做好在本领域承诺制事项上的衔接,确保承诺制顺利实施。审批审查中心同建设和交通管理处、社会发展处做好与区交警、卫生部门的对接,确保关联承诺制事项的顺利实施。审批审查中心同发展改革处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政策沟通,确保承诺制各相关政策文件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公开性,确保承诺制合法合规开展。
(四)加强宣传和评估。准确解读承诺制扩大试点范围改革政策,及时总结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经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改革试点的先进经验和经典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探索建立承诺制扩大试点范围的改革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创新改革成效进行评估。
五、其他
(一)试点时间。本方案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二)特别说明。本实施方案未尽之处按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实施方案》施行。
附件:
1.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事项清单
2.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附件1
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事项清单(动态更新)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实施方案》试点承诺制事项 |
||
1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建交中心 |
2 |
抗震设防审查 |
建交处 |
3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生态处 |
4 |
核发《取水许可证》(仅限于在完成水资源区域评估的范围内) |
生态处 |
5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仅限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
生态处 |
6 |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不含古树名木) |
生态处 |
7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仅限于占用超出项目地块法定配套绿地面积比例部分的情形) |
生态处 |
8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
建交中心 |
9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
生态处 |
10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建交处 |
11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建交处 |
12 |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建交处 |
13 |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
建交处 |
14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建交处 |
15 |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 |
建交处 |
16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建交处 |
17 |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 |
建交处 |
临港新片区扩大试点承诺制事项 |
||
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限规土意见书阶段完成技术审核的小型项目) |
规资处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重点行业项目除外) |
生态处 |
3 |
“多图联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超限高层除外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卫生审查、节水设计审查) |
建交处 |
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
建交中心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交处 |
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新办)) |
生态处 |
7 |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建交处 |
8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交处 |
9 |
航道工程开工备案 |
建交处 |
10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建交处 |
1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限5000t标准煤以下的情况) |
发改处 |
12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 |
建交处 |
13 |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限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后) |
生态处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生态处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生态处 |
1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
生态处 |
17 |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 |
建交处 |
18 |
道路夜间施工备案 |
建交处 |
19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 |
生态处 |
2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重点行业项目除外) |
生态处 |
21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专家论证 |
生态处 |
22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仅限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
生态处 |
23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的专家论证 |
建交处 |
24 |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
建交处 |
25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咨询 |
建交处 |
26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建交处 |
27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生态处 |
2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限5000t标准煤以下的情况) |
发改处 |
说明:1.纳入承诺制试点的审批事项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同名审批事项仍按原审批方式执行。
2.临港新片区扩大试点承诺制事项中的20-28条为前述事项相关的专项评审,与对应事项一并纳入试点。
附件2
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3、未达到临港新片区绿色生态指数要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过国家、上海市和开发区规定指标的项目;
4、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5、矿山、金属冶炼及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切实转变政府投融资管理职能,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项目范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投资项目和财力投资项目,《扩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负面清单(附件1)、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和已列入临港新片区失信企业名单的项目除外。
(二)事项范围。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包括进驻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的45条试点事项(附件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17条事项由企业投资项目参照实施,其他情况参照本细则实施。
二、实施流程
(一)申请试点
1.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承诺制改革试点主体,负责对申请参与承诺制的项目统一组织自查、申报并接受监管;各参建单位是各专业领域内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业务实施,并接受监管。
2.准入前自查。准备申请实施承诺制的建设单位需先行开展自查评估,评估自身或委托单位是否共同具备承诺制试点条件。自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在承诺事项领域的专业资质水平、业绩情况、信用记录、是否实施过承诺制试点等。自查后适合参与试点的建设单位,可向审批审查中心或项目推进牵头部门提出试点咨询。审批审查中心委派服务专员给予事前服务和辅导,会同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制定承诺制实施流程,协调建设单位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3.正式提交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可正式申请承诺制试点,需在线提交申请函(格式见附件4),选择承诺制事项并签署对应事项的承诺书。财力投资项目在完成立项并取得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可正式申请承诺制试点,需在线提交申请函(格式见附件4),选择承诺制事项并签署对应事项的承诺书。建设单位只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交申请函,后续补充申请承诺制事项时只需提交相关事项承诺书。
4.反馈试点结果。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异议的项目,报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改领导小组)审议(工改领导小组审议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对于财力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办公室(审计室)、发展改革处、财政处、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异议的项目,报工改领导小组审议(工改领导小组审议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由审批审查中心汇总最终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反馈,出具结果通知书,反馈结果如为同意,则该项目正式进入承诺制试点,随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对项目了解的情况,细化该事项的具体监管方案并进行监管;如为不同意,需告知不同意的原因,该项目按审批制度要求办理各事项审批。
(二)自主建设
如建设单位收到的反馈结果为同意,则豁免该事项的事前审查审批,根据项目特点、自身需求和承诺内容进行自主建设。建设单位应及时上传材料信息以表明建设过程的合规性,并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管。在申请承诺兑现复核前必须提交完整的相关报备材料。
1.方案设计阶段。如建设项目属于规土意见书阶段完成技术审核的小型项目,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实施承诺制。如建设项目进入方案设计审批阶段时,设计方案中需要征询的事项已申请实施承诺制,则该事项取消征询,后期进行承诺兑现复核,即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2.施工图阶段。申请抗震设防、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等事项实施承诺制即可取消该事项的征询意见,后期进行承诺兑现复核。“多图联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超限高层除外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卫生审查、节水设计审查)事项施行承诺制后,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若严格按照建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编制,即可开展下一步工作。取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3.开工前准备阶段。现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报备计划开工日期,该日期需接近但不应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质安监部门介入的节点;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及时报备水、电等市政配套设施的接入需求,提前做好与“电力接入一件事”等配套措施的交接;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上传已完成事项的报备材料。
(三)全程监管
1.强化全程监督检查。在接收到建设单位的事项承诺书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事项具体情况、承诺书内容和报备材料为重要依据对试点项目自行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项目未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可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若未及时整改可要求暂停施工并继续整改;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则依法进行惩处。建设单位需报备试点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线上系统同步更新。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能实时查询项目进展阶段,在各阶段给予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按照标准规范和承诺内容实施。
2.开展首次监督会议综合监管。在建设单位上报计划开工日期后,由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安排首次监督会议。对承诺制事项暂无意见,或持一般性意见(无需现场跟进督办)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不参加会议,由建交中心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承诺制事项监管意见;有现场督办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一并参加现场监督检查。对实施承诺制的试点项目施行综合监管“一件事”。
3.结合信用评级加强监管。项目纳入承诺制改革试点后,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报备材料检查情况、各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建设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多方面,对建设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动态打分。
(四)承诺兑现复核
1.承诺兑现自查。建设单位在承诺事项完成后,需组织事项的参建各方开展承诺兑现情况自查,对设计、施工等活动中是否符合承诺内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全程监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缴费要求等内容是否闭环进行全面自查,并自行查询线上所需提交的报备材料是否齐全,如都已完成则可线上提出承诺兑现复核申请,承诺兑现复核申请可以按完成顺序依次提交,也可以汇总后统一提交。
2.承诺兑现复核。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承诺兑现复核申请后,对该事项的报备材料、承诺书内容、具体完成情况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整改内容再检查核验,如复核结果为通过的,则在线上系统予以通过反馈;如复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则反馈退回整改。整改合规后,建设单位可再次提交并复核通过;整改仍不合规且造成损失无法挽回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承诺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且取消后期建设单位申请证照的资格。后期根据试点情况汇总简易事项清单,并支持简易事项的监管与承诺兑现复核采取无人工自动办理完成。
3.开展竣工验收。承诺兑现复核结果反馈为通过的试点项目即可线上申请竣工验收,建交中心将对试点项目开启综合验收,并可同步推进水、电、气、通信等市政配套设施接入。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所需可在线上系统申请补办相关证照,并正式投入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配套保障。工改领导小组加强对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系统建设、信用数据、法治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保障。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信用评价、项目进度纳统、财力项目审计等相关配套机制,构建各类风险防御体系,从源头上有效规避风险,确保各项承诺制事项顺利落地,形成承诺制改革典型案例。
(二)优化服务体系。审批审查中心要对各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开展政策深入解读,并及时汇总各部门的工作经验、收集和分析实际问题、优化全程服务,更好地主动靠前为建设单位提供讲解和咨询服务,更好的在事中事后提供技术引导和政策指导,让建设单位真正了解政策并享受政策。
(三)探索施工许可条件行政确认。探索将施工许可由事前审查的行政许可管理模式转变为事中事后的行政确认管理模式,采用承诺制自主建设的项目,在开工后企业确有需要请新片区管委会确认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由新片区管委会依申请给予行政确认,并出具关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行政确认文书。建设单位在承诺制试点全过程监管中,已自行提交证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相关材料的,在正式申请行政确认时无需重复提交。承诺制其他试点事项如有同种办理需求,可参照此模式办理。
(四)做好工作衔接。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做好在本领域承诺制事项上的衔接,确保承诺制顺利实施。审批审查中心会同建设和交通管理处、社会发展处做好与区交警、卫生部门的对接,确保关联承诺事项的顺利实施。审批审查中心会同发展改革处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政策沟通,确保承诺制各相关政策文件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公开性,确保承诺制合法合规开展。
(五)加强宣传和评估。要大力全面做好面向建设单位的承诺制改革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承诺制扩大试点范围改革政策,及时回应建设单位关切的问题,及时总结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经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改革试点的先进经验和经典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探索建立扩大承诺制试点范围的改革试点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创新改革成效进行评估。
四、其他
本细则解释权归新片区管委会。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2.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事项清单
3.事项承诺书模板
4.申请参与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的函
5.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试点的流程图
6.财力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试点的流程图
附件1
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3、未达到临港新片区绿色生态指数要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过国家、上海市和开发区规定指标的项目;
4、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5、矿山、金属冶炼及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附件2
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事项清单(动态更新)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实施方案》试点承诺制事项 |
||
1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建交中心 |
2 |
抗震设防审查 |
建交处 |
3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生态处 |
4 |
核发《取水许可证》(仅限于在完成水资源区域评估的范围内) |
生态处 |
5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仅限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
生态处 |
6 |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不含古树名木) |
生态处 |
7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仅限于占用超出项目地块法定配套绿地面积比例部分的情形) |
生态处 |
8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
建交中心 |
9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
生态处 |
10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建交处 |
11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建交处 |
12 |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建交处 |
13 |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
建交处 |
14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建交处 |
15 |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 |
建交处 |
16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建交处 |
17 |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 |
建交处 |
临港新片区扩大试点承诺制事项 |
||
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限规土意见书阶段完成技术审核的小型项目) |
规资处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重点行业项目除外) |
生态处 |
3 |
“多图联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超限高层除外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卫生审查、节水设计审查) |
建交处 |
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
建交中心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交处 |
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新办)) |
生态处 |
7 |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建交处 |
8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交处 |
9 |
航道工程开工备案 |
建交处 |
10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建交处 |
1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限5000t标准煤以下的情况) |
发改处 |
12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 |
建交处 |
13 |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限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后) |
生态处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生态处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生态处 |
1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
生态处 |
17 |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 |
建交处 |
18 |
道路夜间施工备案 |
建交处 |
19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 |
生态处 |
2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重点行业项目除外) |
生态处 |
21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专家论证 |
生态处 |
22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仅限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
生态处 |
23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的专家论证 |
建交处 |
24 |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
建交处 |
25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咨询 |
建交处 |
26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建交处 |
27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生态处 |
2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限5000t标准煤以下的情况) |
发改处 |
说明:1.纳入承诺制试点的审批事项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同名审批事项仍按原审批方式执行。
2.临港新片区扩大试点承诺制事项中的20-28条为前述事项相关的专项评审,与对应事项一并纳入试点。
附件3
事项承诺书模板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于年月日申报〔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按照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单位已阅读和清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在本承诺书所作的全部承诺内容,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二)承诺单位对所提交资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承诺该项目的〔审批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符合〔事项审批要求〕
(四)承诺单位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承诺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诺单位自行承担。
(五)如违背上述承诺,承诺单位愿按照上海市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专此承诺。
附件:(若有相关审查要素、规范文件、监管细则)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公司关于XX项目申请参与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的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属于 企业,注册地为 ,拟在〔具体位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名称〕。此项目建设内容如下:
目前,该项目的〔地块面积,容积率,用地性质,拟建(地块内建设的具体内容及经济技术指标),项目预估总投资,资金来源,拟于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现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的实施细则》中有关内容,自愿申请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并对有关建设项目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临港新片区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以及交通、水务、园林、节能、人防、安全生产管理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
二、我公司将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开工建设。若上述备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我公司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我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四、我公司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我单位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相关部门承诺约定相关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执法管理,充分理解承诺约定依法落实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等管理机制。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我(姓名)系〔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在申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承诺制改革中,作为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或者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诺制事项的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受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委托人:
日期:
说明:1.本文书供当事人在申请、变更、延续所申请项目在实施承诺制的事项时使用;2.委托权限应当写明:全权委托或者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诺制事项的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
附件5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试点的流程图
附件6
财力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试点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