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建审改〔2021〕1号)的要求,将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更名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审批审查中心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体政府”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升办事体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的持续开发建设,将社会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办理范畴,建立标准化审批流程,推行定制化专员服务,加快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以线上牵引线下,以线下监督线上,打造领先的审批一体化模式,大胆探索、自主改革、先行先试,进一步做强优势,在系统集成高效上下功夫,全力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
二、机构设置
审批审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管委会发展改革处、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规划和自然资源处、建设和交通管理处、生态和市容管理处、应急管理处、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规划土地事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临港新片区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
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审批审查中心主任,建设和交通管理处处长担任审批审查中心常务副主任,规划和自然资源处、建设和交通管理处和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审批审查中心副主任。
三、职能定位
审批审查中心在市审批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在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片区工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实体化运作,负责统筹推进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批协调服务。审批审查中心负责管委会项目的收件、内转、发证、咨询,并协调推进审批审查、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等事项。在不改变各部门现有审批职能的前提下,将包括社会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委托)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审批审查中心一口收、发件和协调服务。一是线上依托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一站式”在线办理。二是线下依托“一个窗口”(即审批审查中心前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一窗”综办和服务。三是后台依托各审批部门,实现联合会审、联合监督和验收检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和协同机制,提升审批效率。
(二)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审查中心承担新片区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具体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落实审改任务,落实营商环境测评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宣传培训。审批审查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对各项改革政策和审批管理系统应用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开展。
四、组织架构
审批审查中心内设前台(综合窗口)和后台(审批人员)。
前台(综合窗口),依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一口收件、申请材料内转、一口发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前台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派驻。
后台(审批人员),负责接收前台转来件的受理、审批;负责组织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同时,负责对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及疑难问题的咨询解答。实施集中办公,实现“审批不出中心”。后台人员由各审批部门派驻,作为本部门入驻代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事项收件后的材料转送、受理、审批、检查、验收、出证等事项。
审批审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3个工作小组,组内设若干专员开展相关具体工作。一是审批服务组,负责审批协调服务,根据项目推进牵头部门需求,集成协调解决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相关问题,组内设审批服务专员若干名。二是审改工作组,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研究、推进落实和跟踪评价,以及制订审批审查中心各项工作制度,组内设审改专员、营商环境专员、督办专员等若干名。三是运行保障组,负责中心日常运行事务,包括后勤保障、会务安排、宣传培训、数据统计、效能分析等工作,组内设内勤专员、运行专员、宣传专员等若干名。
五、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三项工作制度
工作会议制度。审批审查中心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两周一次,全体人员参会。依实际工作推进需要,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工作报告制度。审批审查中心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通过工作动态、情况专报和会议报告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会议,经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审批审查中心可将有关协调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纪要效力可等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
案例总结制度。审批审查中心定期组织搜集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案例,通过对案例全流程审批环节的分析、总结,形成各类案例数据库和总结材料。开展建设项目营商环境测评预评估,为世行和国家营商环境测评工作提供支撑。
(二)不断完善五项工作机制
审改推进机制。审批审查中心按季度明确改革任务和工作节点,充分发挥管委会自主改革创新权限,及时制订或修订改革政策文件。重大改革创新措施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试点实施。涉及调法调规或取消规范性文件的,会同管委会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制订方案,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效能管理机制。审批审查中心以月报形式开展审批效能汇报,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搭建审批效能可视化平台。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以月报形式定期对行政服务大厅和一体化平台实际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报告。
考核评价机制。审批审查中心入驻人员应遵守审批审查中心工作制度,接受审批审查中心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查中心可根据需要补充或调整入驻人员,党群工作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数据共享机制。根据各职能部门业务需求,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以一体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统筹“一网通办”总门户、各外部专业系统与管委会自建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交互。
综合监管机制。审批审查中心牵头加强审批阶段企业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联合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形成开工核查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逐步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督、失信严惩戒。
(三)重点加强两项服务内容
专人跟踪服务。审批审查中心服务专员根据项目推进牵头部门需求和项目特征,会同项目推进牵头部门服务专员共同定制个性化审批服务方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加强宣传辅导、过程跟踪和指导协调,针对复杂项目提供全过程专人跟踪服务。
即办即批服务。各审批部门向前台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提升窗口业务办理服务能级,授权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窗口授权的,前台负责及时传递审批动态,后台负责对前台来件当场受理、审批,提供即办即批服务。
六、工作要求
审批审查中心严格按照市审批审查中心“一套清单、一枚印章、一窗收件、一站式审批、一口发证”的具体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
(一)一套清单。各部门应按照入驻审批审查中心的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加强事项办事指南、材料清单和业务操作手册标准化梳理,制定标准化材料清单和咨询解答知识库,严格落实前台人员按照清单办事。同时,针对部分项目涉及市级审批事项的情况,应加强和市级部门沟通协调,明确中心对口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二)一枚印章。统一使用管委会审批专用章和事务类用章。前台收件后,应在收件单或收件材料上加盖管委会事务类章。未经前台收件的申请材料,后台不得受理。
(三)一窗收件。依托“一网通办”,推行全程电子化审批,企业可在线申报、递交申请。已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鼓励前台负责线上申请的接收,并提供申报指导和咨询服务;未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确需线下申报并递交纸质材料的,应通过前台统一收件,并依托综合窗口电子证照调用,实现线下办理事项的政府核发材料免于提交。前台根据标准化材料清单对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即时转交至后台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前台应退回补正,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前台应依托咨询解答知识库,提供有针对性的线下咨询服务,告知审批流程、需办理审批事项及所需材料。
(四)一站式审批。充分发挥审批审查中心体制机制集成优势,推行一站式审批改革。已实现一站式审批的事项(一站式施工许可、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由对应牵头部门负责事项的受理和协调推进,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未实现一站式审批的事项,由后台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线上提交或前台转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批,审批结果信息应及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覆盖面,研究推行一站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一站式办理工程建设许可,率先实现一站式拿地开工。
(五)一口发证。已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企业可登录审批管理系统在线领取相关证件。尚未完成电子化审批的事项,确需发放纸质证件的,由后台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前台统一出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片区工改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审批审查中心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成员单位的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中心要配齐配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指导协调各部门审批事项向专人集中,及时进驻中心。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办公室、财政处等部门在人员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保障。
(二)强化数据管理。以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为数据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单位,推进管委会大数据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动业务数据全过程落地,协助各部门开展大数据技术的多场景、交互式和可视化应用。
(三)落实容错免责。进一步鼓励自主改革和创新试点,集中行使行政事权的改革工作适用临港新片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容错免责有关规定。
八、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0〕226号)即行废止。
附件:
1、纳入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主线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辅线审批事项清单
3、纳入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清单
附件1
纳入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主线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34项)
序号 | 阶段 | 事项名称 | 类别 | 部门 | 临港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发改 | 发改处 | ||
3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发改 | 发改处 | ||
4 |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别 | 发改 | 发改处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5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别 | 发改 | 发改处 | ||
1 |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行政许可 | 民防 | 建交处 | |
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3 | 对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管 | 发改处、建交处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 | 生态处 |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1 |
(三)施工许可阶段
| “多图联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超限高层除外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卫生审查、节水设计审查) | 技术审查、行政许可 | 建管、民防、卫生健康、水务 | 建交处 | |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 行政许可 | 建管 | 建交中心 | ||
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管 | 建交处 | ||
4 | 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 其他类别 | 建管 | 行政服务中心 | ||
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新办))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 |
6 |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管 | 建交处 | 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 | |
7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
8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建交中心 | ||
9 | 航道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类别 | 交通 | 建交处 | ||
10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
1 |
(四)竣工验收阶段
|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建管、交通、规划资源、卫生健康、绿化市容、交警、民防 | 建交中心 |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4、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 5、卫生、交警事权在区里 |
2 |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中心 |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 | 行政许可 | 建管 | 建交中心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其他类别 | 建管 | 建交中心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5 | 对公共绿地和立体绿化的综合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建交中心 | 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 |
6 |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接收备案 | 其他类别 | 民防 | 建交中心 |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仅限于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在临港新片区的民防建设工程) | |
7 | 供排水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供水企业、 水务部门 | 供水企业 | ||
8 | 电力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力公司 | 电力公司 | ||
9 | 燃气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燃气企业 | 燃气企业 | ||
10 | 通信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通信企业 | 通信企业 | ||
11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资源 | 规土中心 |
附件2
纳入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辅线审批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阶段 | 事项名称 | 类别 | 部门 | 临港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 应急处 | ||
3 | 填堵河道的审批(限浦东新区)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 事权未承接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发改、经信 | 发改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 |
5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核发《取水许可证》 | |
1 |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
2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房管 | 建交中心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 应急处 | ||
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 应急处 | ||
5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规资处 | ||
6 | 对占用已建绿地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 | |
7 |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
8 | 对迁移树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 | |
9 | 对砍伐树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 | |
10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
11 | 对迁移林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
12 |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
1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 |
15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
16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 事权未承接 | |
17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 事权未承接 | |
18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 事权未承接 | |
19 |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 事权未承接 | |
2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
2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
1 |
(三)施工许可阶段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生态处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
3 |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交警 | / | 事权在区交警,临港设有办公点 | |
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2、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3、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许可 | |
5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1、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2、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许可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许可 | |
6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
7 |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交通 | 建交处 | ||
8 | 道路夜间施工备案 | 其他类别 | 交通 | 建交处 | ||
9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 | |
1 |
(四)竣工验收阶段
| 民防工程档案接收 | 其它类别 | 民防 | 建交中心 |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其它类别 | 水务 | 建交中心 | ||
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务 | 生态处 | 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
附件3
纳入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清单(17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部门 | 临港审批部门 | 备注 |
一般情形(10项) | |||||
1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估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发改 | 发改处 | |
2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赋码 | 发改 | 发改处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发改 | 发改处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评估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住建、发改 | 发改处、建交处、生态处 |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生态环境 | 生态处 | |
6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专家论证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生态环境 | 生态处 | |
7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务 | 生态处 | |
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建 | 建交处 | |
9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的专家论证 |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建 | 建交处 | |
10 |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建 | ||
特殊情形(7项) | |||||
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咨询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 | 建交处 | |
2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交通 | 建交处 | |
3 | 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赋码 | 气象 | / | 事权未承接 |
4 |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 | / | 事权未承接 |
5 | 防雷装置检测 | 综合竣工验收 | 气象 | / | 事权未承接 |
6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核发《取水许可证》 | 水务 | 生态处 | |
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经信 | 发改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