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金山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金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0年10月30日
金山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推进“四大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推进金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金山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区内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区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对保护名录中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金山区在打响“四大品牌”、推进品牌培育提升中涌现的较高知名度商标;
(二)金山区被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三)在金山区组织、举办、承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市级重大活动(项目)期间,需要加强保护的相关参与者的商标;
(四)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知名度较高且多次遭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的材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其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区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将相关商标调整出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发布保护名录,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保护名录抄告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商标所有人被他人恶意抢注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可以向本区知识产权局请求帮助。区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并适时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区外被侵权的线索,主动开展跨地区商标保护协作。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所有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区知识产权局请求帮助的,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自行或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与区外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协调上海市商标海外维权办公室请求海外维权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